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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新融媒讯(文图/杨 华张 棣)遭遇分手或情感问题,应该理性冷静处理,避免通过冲动的言论来宣泄情绪。许昌市一女子因在多个社交网络平台上发布涉及前男友的不友善言论被前男友起诉,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吕某某诉称,其与余某某原系恋爱关系,2021年9月,原告将一台平板电脑赠送给被告。后双方于2022年3月结束恋爱关系。2023年1月原被告因微信聊天发生口角,原告提出要索回平板电脑。被告将平板电脑返还原告后,结合自己的恋爱经历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发布言论文章,言论文章中对评论对象运用了作风不正、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不当语意言辞,引起评论区网友进行评论,对原告名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遂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结合自身恋爱经历所发表的相关言论文章能够引导指向原告,并引起评论区网友进行评论,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对此,被告具有过错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侵权的方式范围相适应。因原告在处理双方之间问题方面具有一定不妥之处,原告对于双方的纠纷也应具有一定责任;被告已将案涉侵权文章删除,虽本案侵权事实对原告造成一定名誉影响,但尚未达到足够严重程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2023年6月28日,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就其侵害原告名誉权一案在其微信号、抖音号、微博号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且保留不得低于三天;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名誉权属人格权范畴,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相关言论、文章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来源:法制与新闻法新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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